第三十五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专门委员会之间或者专门委员会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