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进行论证。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