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