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说明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规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