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其他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督促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交落实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