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法规的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作出解释的,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