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解释第四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解释案,由法制委员会在会议上作法规解释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解释草案进行审议。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