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四节 报批与公布第四十四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予批准的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必须制定该法规的,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审议通过后,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