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予批准的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必须制定该法规的,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审议通过后,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