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四节 报批与公布第四十三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附修改意见批准的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