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法规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通过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的日期。

法规公布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在《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宜春日报》和宜春人大网等媒体上刊登。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在《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