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四节 报批与公布第四十二条有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规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通过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的日期。法规公布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在《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宜春日报》和宜春人大网等媒体上刊登。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在《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