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四节 报批与公布第四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的报告和法规文本,并附送有关说明及参阅资料。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