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