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相关材料送常务委员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