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