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