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事件,应当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