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侵害妇女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可以向妇女联合会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