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行为向妇女联合会举报或者投诉的,妇女联合会有权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联合会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