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