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妇女组织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并在其申请伤情鉴定、临时救助、提起诉讼时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