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禁止任何人利用与女性未成年人的教养、照管关系对其实施性侵害。父母和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女性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