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禁止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声音、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学校、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学校、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