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女性未成年人参与、表演、观看恐怖、残忍、淫秽、色情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节目和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女性残疾人从事街头乞讨等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