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鼓励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提供零至三岁婴幼儿托管服务。在女方产假期间,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儿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