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鼓励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提供零至三岁婴幼儿托管服务。

在女方产假期间,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儿假。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