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女性的退休年龄和待遇应当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