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规划和计划第九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立法规划和本年度立法计划;从第二年度开始,应当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