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等方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并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