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第二次审议与第一次审议,一般间隔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