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列入常务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第二次审议与第一次审议,一般间隔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