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安排公民旁听。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