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