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