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