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正式确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政府法制机构,做好统筹协调和实施工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