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报告,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并及时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