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