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对本市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建、规划、工商、安监、公安、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