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更新、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电梯的设计、制造、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