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依法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