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依法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