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发生电梯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监部门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电梯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电梯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