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安全、文明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停止使用的电梯;

(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四)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

(六)以非正常使用方式按压电梯按键;

(七)用载人(货)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八)在电梯轿厢内吸烟;

(九)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不文明乘用电梯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的陪同下乘用电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不文明乘用电梯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发现电梯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报告有关单位。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