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电梯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电梯的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电梯的相关技术资料。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