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文化(文物)、司法行政和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市民的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