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保护经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普查、测绘、申报、认定、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规划编制、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保护设施和环境改善、保护修缮补助、宣传教育、保护奖励等方面。

鼓励个人和单位以捐赠、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和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