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护经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普查、测绘、申报、认定、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规划编制、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保护设施和环境改善、保护修缮补助、宣传教育、保护奖励等方面。鼓励个人和单位以捐赠、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和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