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