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公布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二)未按照规定确定、调整保护名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