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履行保护责任的,由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