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中涉及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近现代工业遗产、古遗址、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老地名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