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不符合保护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